第九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农保基金收入户和农保基金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下级农保经办机构上解的养老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定期向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划缴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各项农保基金支出及划拨下级农保基金支出户应支付的农保基金。
第十条 各镇农保经办机构分别开设镇农保基金收入户和镇农保基金支出户。各镇农保基金收入户主要用于征集养老保险费、利息收入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各镇农保基金收入户应及时向区农保基金收入户上解基金,一般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各镇农保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每年结合农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下年度农保基金的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年度农保基金预算的编制须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需调整追加预算的,由区农保经办机构及时编制农保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年度预算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农保基金按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五条 农保基金收入包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各镇农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筹集的农保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区农保基金收入户(上解日为节假日的,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区农保经办机构在每月30日前将收入及时划入“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划入日为节假日的,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六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发放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