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宝府办〔2008〕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8]20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本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夏 雨  副区长
  副组长:周坤明  区府办副主任
  牛长海  区统计局局长
  李远峰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肖晓晖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赵 平  区监察委副主任
  吕所良  区人事局副局长
  黄志刚  区经委副主任
  华建国  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仕宏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 静  区规划局副局长
  郑继明  区税务分局副局长
  丁连贵  工商宝山分局副局长
  陈 岸  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牛长海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