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8〕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局拟订的《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宝山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提高我区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完善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农保覆盖面。实行区、镇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广大农、副业人员参加农保。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区级统筹步伐,逐步统一全区农保政策。区级统筹初期目标是实行基金统管,分账核算,财政投入。统筹基金由区集中管理,按镇分账核算,确保农保基金全部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进一步加大区、镇两级财政对农保基金的投入;区级统筹中期目标是统一养老保险费征缴标准,统一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建立全区统一的养老金增长机制;区级统筹最终目标是在市农保政策修改后,全区实行统一的农保政策。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加快做好实行区级统筹的准备,没有统筹基金或统筹基金结余不足的,通过加大投入,满足养老金发放需要。
  三、形成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农保基金投入的机制。制度前老人(指农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农村合作养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的养老金由镇财政承担;农、副业人员参加农保的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共同承担。
  四、切实加强农保基金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做到专户储存,收支分开,预算控制,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五、区、镇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