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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8〕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由区农委拟订的《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的实施意见

  为加大对经济相对困难村扶持力度,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相对困难村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扶持对象及有关要求
  对2007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村实行扶持。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村干部考核办法,加强对村干部报酬的管理。要制定有关政策,明确村行政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额度。
  二、关于补助标准及办法
  按照2007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及其农业人口规模,分档次确定补助金额。对村农业人口在600人以下、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90万元的,补到90万元;农业人口在601-1200人、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100万元的,补到100万元。对个别规模较大,农业人口在1201人以上的村,补到120万元。实际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的村,按10万元补助。
  对大部分耕地已被征用的罗泾镇川沙村、和平村,因缺乏经济来源和集体经济积累,分别给予25万元的定额补助。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90%,镇财政承担10%。每年3月底前,区财政局先行拨付当年70%的补助资金,其余资金,于次年1月底前,经区农委、区国(集)资委、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核实后予以拨付。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同步拨付。
  三、关于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是为了弥补经济相对困难村正常运转经费的不足。因此,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用于:由村组织村支付的农保养老金统筹、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五保户供养费、农民合作医疗统筹金、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工资统筹金、计划生育补贴、献血补贴、保洁和治安防范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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