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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要求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属于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采购等。
  2、供应商要求
  诚实守信,按采购法律法规与制度的要求,参与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和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必须按前述职责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评审工作。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规接受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
  (三)建立操作流程
  “采管分离”后,政府集中采购基本流程如下:
  1、集中采购目录发布。采管办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和本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宝山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批。并将批准的采购目录发送采购人和采购中心。
  2、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人根据采购目录,按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实施计划、自行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
  3、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审批。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送采管办审批。
  4、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采购。采购人根据批准的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集中采购事宜。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将委托代理协议及时送采管办备案。
  5、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其中涉及评审专家抽取的,由采管办负责执行。
  6、发出预中标或推荐成交供应商通知书。采购中心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采购人发出预中标或推荐成交供应商通知书。
  7、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接到预中标或推荐成交供应商通知后30日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与中标商或成交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采管办备案。
  8、组织验收。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中心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9、采购资金支付。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负责开出付款联系单送区财政局审核,并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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