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
(宝府办[2008]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力度,缓解本区高中阶段困难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对《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宝府办〔2007〕55号)中高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进行再次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教育部门对本区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本区普通高中、区重点高中、市重点高中的,学费减免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学期500元、600元、700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