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重点产业发展支持目录”,结合宝山实际,编制《宝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指导目录》;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综合会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组织研讨专项资金政策执行中的相关事宜;
(三)制定联席会议会审标准和基本要求,对“特事特议”企业(项目)提出执行建议;
(四)执行项目库管理,实施动态跟踪;
(五)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
(六)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在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每年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抽取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形成评估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后,上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七)提出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建议,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管理形式
(一)分类管理
1、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2、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且要求区级专项资金配套的,按《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审核流程进行申报。
3、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专项资金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二)项目库管理
1、由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建立部门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受理企业的项目申报,经筛选审定排序后组成。
2、由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专业项目库,接受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项目库信息,实行滚动管理,按轻重缓急执行项目的会审,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参与会审。
(三)预算编制与管理
各责任部门分别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负责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年度项目预算管理执行。
第八条 管理监督
(一)不属于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
1、在《宝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指导目录》之外的;
2、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
3、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
4、不在市政府公告的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类项目;
5、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尚未完成整改的;
6、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
7、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