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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上海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支持金融创新服务,由区金融办负责,按照《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人民币。
  (六)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09年-2011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沪府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各街镇、园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按照《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500万元人民币。
  (七)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0〕2号)等文件精神,将原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合并,建立“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由区农委负责,按照《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700万元人民币。
  (八)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引进、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700万元人民币。
  (九)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明确区财政给予相应比例资金配套的文件要求,建立“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用于与国家、市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配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建立“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农委、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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