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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拟订的《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支持产业发展,加快“调结构、促转型”,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成长,促进宝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和导向意义。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和拨付的程序等,应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程序规范原则。在遵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严格按本意见的规定程序操作。
  (三)重点聚焦原则。对成长性好、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对符合城市功能转型和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行业和企业,给予重点聚焦,加大扶持力度。
  (四)项目比对原则。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专项资金,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五)综合配套原则。根据国家、本市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要求,实行综合财政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与街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对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街镇、园区需按照区级专项资金额度相应比例予以资金配套,具体配套要求在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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