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9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2012)》、《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沪府〔2006〕1号)、《上海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沪府〔2005〕16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有独特优势等特点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人民币3000万元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专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等项目,推动装备产业升级换代,战略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突破的项目,进一步提升宝山产业竞争优势。
适用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本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财政资助(或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凡注册在街镇(工业园区)的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大于(含)50万元的,区财政负担80%,街镇(工业园区)承担20%,资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