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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9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发〔2011〕10号)精神,设立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食安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由市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许可、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宜府办文〔2011〕68号)精神,履行日常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三)强化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职责。

  (四)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制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制定食品安全规划,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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