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月10日前,南宁市市区内的城市供水单位向南宁监测站报送上个月的水质数据。
水质数据经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由南宁市监测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同时抄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柳州市等13个设区城市市区内的城市供水单位向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水质数据。水质数据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供水单位上报南宁监测站。
水质数据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由南宁监测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四)县(市)城市供水单位(以下简称“县级供水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的水质数据:
⒈ 每年1月15日前,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市、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等11个城市所辖县级供水单位向所在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水质数据。
水质数据经设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供水单位报送当地地方网监测站。地方网监测站于1月底前将数据报送南宁监测站。
⒉ 来宾市、崇左市2个城市所辖县级供水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水质数据。
水质数据经设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供水单位于1月底前将数据报送南宁监测站。
⒊ 县级供水单位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进行1次供水水质全部委托检验,并向南宁监测站上报全年2次委托检验的数据。
水质数据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由南宁监测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五)接受委托并出具水质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是符合《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并按照国家认监委《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过评审的实验室。
(六)不具有实验室资质的城市供水单位和不具备认证检测能力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委托检验。
(七)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2011年度普查目录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数据采用规定如下:
⒈ 水样送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佛山监测站的南宁市市区内的供水企业,水质数据可作为抽样当月数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