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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桂建城〔2011〕1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北海市、贺州市水利局:

  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156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建立完善供水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客观公正,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1〕36号)工作部署,按照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数据报告管理办法》(建城[2007]157号)的要求,妥善解决2010年我区县城以上供水企业水质数据上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县城以上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质检测数据上报工作是做好水质督察工作的基础。做好水质检测数据上报工作,是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要求,是确保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的具体措施,是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是监督城市供水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的有效措施,是考核城镇供水单位运营安全和水质安全等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二、为了做好2011年度的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请各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数据报告管理办法》和我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07]72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城市供水单位切实做好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确保2011年的水质数据上报工作做到上报及时、项目齐全、数据有效,实现我区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达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以下简称“南宁监测站”)负责全区县城以上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城市监测站的运行管理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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