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设施。要开辟相对独立的场所,确保足够的办公面积;要配置必要的办公家具,设置一定数量的坐席;建设通畅快捷的网络环境,配备满足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信息屏等设施。
(二)人员经费。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中心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列支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三)工作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管理、查阅利用、收费、登记备案等工作,为公众查阅、索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要定期对政府部门应提供的政府信息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利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三、密切协作,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共建单位,要加强协同协作,及时、主动、完整地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使其常态化;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定报送人员,强化岗位责任,切实做好公开信息报送工作。
四、加强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各部门要强化责任,主动、及时、完整地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有效利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向查阅场所提供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信息报送及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文件精神,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在新乡市档案馆设置“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为做好查阅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