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视为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5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决算:1.工程决算单;2.维修资金业主分担明细表(一式四份);3.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4.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使用表;5.竣工验收报告;6.维修工程质量保修书;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
  (六)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依据通知和备案凭证将所需维修资金核准使用额度的5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九)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决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资金业主分担明细表(一式四份);
  3.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4.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使用表;
  5.竣工验收报告;
  6.维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