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五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六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
(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