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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业主大会申请划转维修资金时,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代为办理,并向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转维修资金的申请书;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同意业主签名名单、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清单;
  (三)经业主大会通过的日常管理、资金安全、风险承担及责任追究等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四)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业主委员会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专户管理维修资金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供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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