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重点工程管理处(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稽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和改革措施;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考核、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等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提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组织对国家、省和市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监督稽察单位整改落实;承担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项目前期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重大前期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汇总分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重大项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平衡和落实,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前期资金安排;承担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价格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商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和省有关商品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实施;拟订全市重要商品价格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订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定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价格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全市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制定成本调查和监审的有关制度;承担全市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矛盾。
(十八)收费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国家、省相关收费改革、调整方案实施;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制定和调整权限内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内管理收费项目;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指导收费项目成本费用调查;参与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工作,处理收费争议。
(十九)对口支援处。贯彻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负责与对口支援地区的衔接和落实具体工作;牵头编制对口支援总体规划及指导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综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口支援工作;衔接和落实支援资金;提出分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计划建议;检查考核对口支援计划实施进度与工作情况,统计、报送相关信息;协调联系对口支援指挥部;承担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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