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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程办事代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八条 服务大厅采取登记服务方式,即以“全程服务号”作为前来办事的企业及个人用户的身份标识。对于初次来服务大厅办事的企业或个人用户,各部门窗口人员应引导用户到大厅总服务台处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获取全程服务号后方可到相应窗口申办事项。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申办的事项,原则上统一通过大厅窗口受理。

  第十条 事项仅需要一个部门办理的,由承办部门设立的窗口受理;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制度》中确定的一个部门设立的窗口统一受理,并统一送达办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窗口申请办理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窗口必须受理:

  (一)属于本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具备申请事项的资格、条件;

  (四)申办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窗口人员应认真核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并完成审批系统“材料核对”页面的填写,并选择该页面下方“下一步”按钮,填写、打印《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部门窗口专用章后交给申请人。窗口受理的同时打印《监察评议通知书》。

  第十三条 如材料核对结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讲明理由,并依情况为申请人现场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加盖本部门窗口专用章后交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无论是否受理,以及是否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窗口人员必须以书面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齐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窗口专用章的方式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申办人补齐补正的材料等相关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经承办部门审定,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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