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程办事代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京技管〔2009〕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类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驻厅单位有效办理各种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程办事代理网上审批与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制度》中所列的管委会各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的办理流程。
第三条 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管委会各部门事项办理原则上均应在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驻区职能局及其他组织经管委会批准也可在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受理申请并办理事项。
第四条 事项办理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考核”为原则,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
(一)管委会产业促进部门为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及协调;
(二)监察局负责各部门事项办理情况的效能监察以及与之相关的投诉受理;
(三)管委会各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部门事项办理的管理,统一考核本部门进厅业务人员;
(四)管委会信息化工作部门为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转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管委会各部门应将相关事项的受理、告知等环节统一纳入窗口服务范围,明确授权本部门正式职工进驻服务大厅,统一管理本部门窗口专用章。
第六条 管委会各部门应统一使用审批系统完成事项的受理、办理、告知等相关环节;需要使用本部门自建或市属专网系统进行事项办理的部门,必须同时在审批系统中完成事项办理情况登记;驻区职能局及其他组织在服务大厅的日常工作应接受服务大厅管理机构的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服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总台和触摸屏,方便申请人查询办事信息、办事进度及进行网上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