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支队伍必须装备全市统一外观制式的专用运输车1台,运兵车1台;其他机具装备的基本标准为:风力灭火机30台,灭火水枪20把,3号工具30把,油锯5台,高功率照明灯2台,头盔灯20台,手投式灭火弹400枚(年度库存),无线对讲机6部,无线通讯基地台1台,车载台2台,铁制油桶6个,有条件的区、市、县可适当增加装备和储备。
(六)各支队伍必须由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直属管理,实行资产、财务独立核算。在防火期的8个月内,各支队伍必须坚持24小时接处警备勤制度,每期轮值不得少于10人,在关键时期,须保证全员集结待命,不得组织队员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兼营活动。在非防火期的4个月内,各支队伍不得解散,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但可以组织承担社会其他救援任务,兼营或从事其他经营创收项目。
(七)各支队伍必须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健全业务技能培训、体能训练、内务管理、机具与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制度。必须配备辖区森林资源地理信息图、森林火险区划图、重点防护及救援区域的道路交通图、森林防火基础兵力分布图等基础资料,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流程。
第十一条 重点乡镇准专业森林消防队是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森林资源分布和森林火灾发生情况确定的40个森林防火重点乡镇,通过规范基本条件,以乡(镇)自主建设为主,市、县财政补助为辅的办法,以适应重点部位就近组织、快速反应、实施专业化扑救的需要,推行准专业森林消防机制而组建的森林消防队伍。
第十二条 重点乡镇准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标准:
(一)各支队伍的人员不得少于20人,人员可由乡镇政府采取专兼结合等多种形式择优录用,录用的基本条件为年龄在18至50周岁之间的男性,政治素质过硬,身体素质良好;
(二)对各支队伍的人员报酬及解决渠道不做统一要求,但应根据其轮值上岗和参加救援工作的情况,额外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乡镇或县级财政自行确定;
(三)对各支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设统一标准要求,所在乡镇可根据自身实力状况,在必须具备集中食宿、值班和机具装备、储备等必要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其他硬件条件;
(四)各支队伍必须装备全市统一外观制式的专用运输车1台,其它机具的常规装备标准为:风力灭火机20台,灭火水枪20把,3号工具50把,油锯2台,照明设备5套,铁制油桶2个,无线对讲设备2套,手投式灭火弹200枚,有条件的区、市、县及乡镇可适当增加装备和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