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级应急森林消防队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在连预备役及武警部队,通过依靠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的人力和基础资源及管理优势,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扑救机具、车辆与维修及专业技能培训等合作方式建设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力量。2支应急森林消防队分别命名为“大连市应急森林消防大队”和“大连市森林消防武警突击队”,其专业队员分别为90人和60人。
第七条 市级应急森林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部队结合军事管理的要求,按照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及技术需求,制定专业的规范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八条 市级应急森林消防队必须装备全市统一外观制式的专用运兵车(15-20座)1台;其他机具装备的基本标准为:风力灭火机60台,灭火水枪30把,3号工具100把,油锯8台,高功率照明灯2台,头盔灯60台,手投式灭火弹500枚(年度库存),无线对讲机10部,无线通讯基地台2台,车载台4台,铁制油桶10个。
第九条 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消防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需求,采用专职队伍建设模式组建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力量。
第十条 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标准:
(一)各支队伍的专业人员必须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人数不得少于20人;
(二)人员聘用条件为:男性,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政治素质过硬,身体条件较好。聘用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每年任用期为12个月,期满经考核后,可续聘或解聘;
(三)各支队伍必须严格执行
劳动合同法,充分保障专业人员合法权益,队员人均月实得工资不得低于1000元,每人每天伙食标准不得低于10元,必须为每名队员参投保额不低于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完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收入和劳动力价值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经济和物价增长水平,调增上述标准。
(四)各支队伍必须配设值班室、机具库、营房宿舍、活动室、淋浴室、健身设施和指挥通讯设施等基础建设条件,具体标准为值班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机具库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可同时容纳20人用餐);宿舍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满足20人以上值班住宿);活动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总体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须达到2平方米/人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