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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延政办发〔2007〕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企业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县政府同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企业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享受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具有本县农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至49周岁,男16至59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并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本县农村劳动力。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年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总额的50%进行补助。
  四、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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