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工作,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了《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О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一○年十一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物业服务水平,优化居民居住环境,引导延庆县物业管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一、指导思想
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深入社区调查研究,统筹各方力量集中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进物业管理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对物业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与群众之间的需求矛盾,解决物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四、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严格的物业企业准入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须具有三级(暂定)及以上资质,方可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二)建立规范的物业费用公示制度。各社区居委会有宣传、告知、协助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和责任,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止时间、收费项目及支出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公正、透明。
(三)建立社会监督考评退出机制。按照服务职责和工作标准,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物业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对经考评不合格的物业企业,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辞退,并由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聘请新的符合资质的物业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