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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工作的通知
(琼卫妇社〔2011〕23号)


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定安县、澄迈县、屯昌县卫生局,各监测医院: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经费的通知》(琼财社[2010]2981号)中“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对监测工作的要求和《海南省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方案》要求,我省于2010年开始开展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工作,持续改善和推进监测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工作
  在各监测医院和监测医院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截止2011年5月31日,我省11家监测医院中已有9家开展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工作,并已完成9893份《孕产妇个案调查表》的网络直报工作,省人民医院、琼海市人民医院未开展监测工作。各监测医院所在市县卫生局要根据本市县工作量及完成情况(详见附件1)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各监测医院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在年内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监测工作量,提高监测报表的填写质量,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二、做好自查工作,开展省级督导及质量控制检查工作。
  各监测医院每月应自查一次,监测医院所在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对所收集的表卡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关系等进行审核,请各监测医院所在卫生行政部门于7月15日前对危重孕产妇监测开展一次市县级质量控制工作,我厅拟在7月份组织开展省级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调整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方案
  经过数月的监测工作时间,在广泛听取各级卫生部门和监测医院建议的基础上,经专家讨论,根据国家的要求,对监测方案调整如下:
  (一)监测对象调整为监测期限内,在监测医院产科(或妇产科)入院的孕产妇,除此以外其他科室的住院孕产妇均不纳入监测;
  (二)单纯保胎,如IVF术后、中医保胎、患者要求或仅有轻微腹痛但不伴有其他产科合并症及并发症的患者不纳入监测;
  (三)2011年4月起,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的纸质报表不再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由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留底,以备各级质量控制时使用。从2011年2月以后才开展监测的医院仍需将监测开始第一个季度的《孕产妇个案调查表》直接上报国家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联系人:王艳萍、周远洋,邮编:610041,联系电话:028-8550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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