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实行新农合补偿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1]2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266号)要求,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一般诊疗费实行新农合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范围:政府举办的、并已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林、茶场医院。参合农民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新农合进行补偿。
二、同一所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门诊就诊,每天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三、新农合补偿标准:新农合补偿每门诊人次8元,参合农民个人自付2元。
四、各市县(区)卫生局、合管办要开展执行琼价价管[2011]266号文件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和门诊费用变化情况的监测,并根据实际对本市县(区)门诊统筹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