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和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作为企业资质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定级、升级、延续、变更时,须提交信用评价方面的相关资料。
上年度信用一般(C级)或较差(D级)的企业,其资质审核可分别暂缓三个月或半年办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中规定的扩权范围内的县(市)注册的企业,由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范围的企业,由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资质:由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且住所地在长沙、株洲、湘潭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机关注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