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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特贴”专家和“省优”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特贴”专家和“省优”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家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和《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琼办发〔2004〕29号)精神,现就做好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简称“特贴”专家)和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简称“省优”专家)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㈠选拔范围

  全省除党政军群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各类单位。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可参加“省优”专家的选拔,但不参加“特贴”专家的选拔。

  ㈡选拔对象

  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担任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参加“特贴”、“省优”专家的选拔。

  二、选拔数量和津贴待遇

  “特贴”专家选拔指标为16名。经国务院批准的“特贴”专家,其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优”专家选拔指标为35名。经省政府批准的“省优”专家,其待遇按照《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琼办发〔2004〕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拔条件

  ㈠“省优”专家

  参选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并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

  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条件见《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琼办发〔2004〕29号)。

  高技能人才的业绩条件: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方面成绩突出,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操作技艺高超,参加国际间竞赛获得前8名,全国竞赛获得前5名,全省竞赛获得前3名者;或者在培养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㈡“特贴”专家原则上从在职在岗的“省优”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获得全国性奖励的高级技师中选拔,优中选优,择优推荐。

  四、选拔程序

  ㈠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报名,按要求填写报送有关表格和综合材料。无工作单位的自主从业人员,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家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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