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区重点污染企业停产减排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
区建委负责除水泥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建材企业的停产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区文化委负责印刷行业停产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区交通局负责汽车修理行业停产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区工业局、区乡镇企业局负责所属水泥生产企业、冶金企业、化工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家具生产企业和其他喷涂作业企业停产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顺义分局负责服装干洗行业停产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要配合上述各单位做好相关行业停产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各有关单位做好属地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的停产减排工作。
四、奥运会前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奥运会前(从即日起至2008年7月20日),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汽车制造、汽车修理、印刷、家具生产、服装干洗业等排放有机气态污染物的企业,要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和《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京环发〔2008〕63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挥发性有机气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1)
2008年5月5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的调查摸底,核实企业是否按照《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京环发〔2008〕63号),采取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由各企业填报验收申请表,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008年5月15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验收结果汇总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并督促不符合排放要求的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2008年5月26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辖企业签订《挥发性有机气体污染物排放企业奥运保障责任书》。
2008年6月5日前,环保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检测,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简称VOCs)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008年7月20日前,环保部门对到期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发放《停产治理通知书》。
五、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工作时限为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
(一)冶金、建材企业原则上暂停部分污染物产生较大的工艺,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减少30%污染物排放。北京顺发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顺义特种水泥厂、北京住宅建筑构件厂顺义站、北京天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同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杜兰分站、北京中航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中航鑫跃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则上暂停生产。其他建材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停产治理;因工艺条件不能停产的企业要采用低硫优质燃料或调整生产运行方式等措施实现减排30%的污染负荷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