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衔接
(一)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后,其每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区农保中心,由区农保中心为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四、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及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村(居)委会应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缴费明细表等相关材料及时上交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为村(居)委会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区农保中心。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顺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
(二) 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参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予以保障;同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办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