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意见
(顺政发〔200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本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意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保障待遇
(一)缴费标准。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承受能力自愿多缴。
2.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二) 保障待遇。
1.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按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截止2008年1月1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前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3)参保人员未按第(1)或第(2)款的规定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第(1)或第(2)款规定,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4)外埠迁入本区户籍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满15年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