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就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1.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在顺义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免收存档费。
2.顺义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招用人数,由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上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给予企业工资性补贴,最长补贴3年。
(五)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村劳动力给予奖励。鼓励顺义辖区内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村劳动力。凡当年新招用我区劳动力,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招用人数及人员类别给予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劳资部门不同标准的安置奖励金(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除外)。
1.招用农村享受低保的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计生家庭劳动力和因绿化占地或旧城改造等原因被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的其他失地农村劳动力,每招用1名奖励500元。
2.招用上年度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排名后六位的镇镇域内的农村劳动力,每招用1名奖励300元。
3.每招用1名城乡劳动力(除上述1、2两项列举的人员外)奖励150元。
(六)对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奖励。对被评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A级”和使用我区劳动力占职工总数70%以上且全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70%的企业,给予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金(三年内不重复享受),其中40%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
(七)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本区劳动力就业。对取得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每推荐1名劳动力奖励100元;每推荐1名“4050”人员奖励120元;每推荐1名劳动力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就业,且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0%的奖励150元。
(八)发挥就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就业。对自主创业成功或在用人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城乡劳动力进行表彰。对被评选为市、区级再就业明星的人员给予1-5万元不等的奖励。
(九)区财政要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的规定,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凡文件规定的区县配套资金要落实到位。各镇、村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乡劳动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