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州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经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权组织听证、专项审计、调阅有关卷宗和证据材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提供材料的单位、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五十四条 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州人民政府个别副州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五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
州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个别副州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的撤职案。
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其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五十六条 撤职案必须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报送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州长或者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另行审议。
第五十八条 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应当到会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在主任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 撤职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或者部分联名提案人书面要求撤回,且坚持提出撤职案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六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紧扣会议审议事项积极发言,做到议题集中,观点鲜明,语言简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