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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州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及审查和批准决算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对州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下简称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施监督,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计划、预算执行中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三十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州本级计划、预算在执行中因实施重大改革措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州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决定。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州本级决算草案前,州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委会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州人民政府提出的计划、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决算草案,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初审,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州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州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实施的中期阶段,经规划评估需要调整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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