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可以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代为草拟,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提案人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并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议案的研究报告。
  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内容单一、情况清楚的议案,也可以直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组成人员要求,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交付表决,交由提案人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法规案,其审议程序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及执法检查的内容根据监督法第九条所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及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州人大代表通报并对社会公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