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会议报告工作和说明情况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在我州的中央、省属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部分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还可以视情况邀请其他各级人大的部分代表或者专门工作者列席会议。
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公民按程序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但可以在会后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经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安排新闻单位对会议进行采访和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前,应当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