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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闵行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三月四日

  闵行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47号)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方式)
  “十一五”期间,对列入本市调整产业结构,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两级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列入市重点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给予配套补助;列入区调整的项目,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度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在区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列入市重点调整的项目,由市财政下拨补助资金,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列入区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以被调整项目的节能量作为补贴计算依据,由区财政按每下降1吨标煤最高2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安排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金(在企业项目调整过程中已投入的费用可视作配套资金)。
  在专项资金核定中,将综合参考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他特殊因素,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被调整企业的职工分流;
  2、被调整企业的生产整合;
  3、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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