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和闵行区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屏、显示屏或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四)要规范和完善对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或科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对违反服务承诺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法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各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三)对即办事项,在行政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时间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对行政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否定事项报备制
  (一)否定事项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事项报备制的适用范围:
  1、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申请事项、证件或行政事宜,经审核认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时,应当实行报备。
  2、其他不予受理情况须报备的。
  (三)否定事项报备登记表的内容:
  1、被否定事项的名称。
  2、被否定事项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3、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