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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和闵行区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行政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对人。
  2、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限时办结,并出具收件回执单;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科室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承诺时限,承诺时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3、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其他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行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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