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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和闵行区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3、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有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的义务。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单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部门(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是行政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五)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应当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AB"角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七)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1、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2、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
  3、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4、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八)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本部门、科室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九)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制度。各单位要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又称"AB"角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分管领导或科室领导同意。具有行政许可受理职责或属服务管理“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离岗前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职能科室人员全部外出的,应将业务移交办公室代办,避免行政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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