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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和闵行区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四)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和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和人员有权就检查或调查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或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配合或阻挠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责令被监察的部门或人员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人员或调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或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闵行区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试行)

  一、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处理的责任制度。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切实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不得推诿;要体现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要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并记下行政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具体经办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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