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监察,实事求是;
(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相结合;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五)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内容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及所属行政机构实施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的投诉;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
(五)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建议;
(六)其他需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事项。
第九条 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作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做到依法依规公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办事公开;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或取得预期效果;
(五)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项目的确定: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涉及行政效能的问题确定检查或调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