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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和闵行区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和闵行区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监察委拟订的《闵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和《闵行区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闵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定授权的组织和行政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由本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对象的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由区行政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单独承办,也可由区监察机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共同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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