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遵守内审准则、规定;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应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四章 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含教育、科技和农业法定增长情况、招商引资政策兑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八)受本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委托,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区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内审机构、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审机构还须配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并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业务部门、区审计局的要求实施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