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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8]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审计局拟订的《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闵行区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工作,促进内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闵行区各区级机关、镇(街道、工业区)、区属公司的内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本部门、本单位。要围绕中心工作,突出内审工作重点,加强内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审的内控制衡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内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直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内审工作,提出加强区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内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内审业务工作成果以及成果的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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