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鼓励其自谋职业,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经济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即退伍义务兵按每人30000元的标准发放;复员士官按每人40000元的标准发放;转业士官按每人50000元的标准发放。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凡在规定期限内本人书面申请自谋职业的,对退伍义务兵增加2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每服役一年,分别增加3000元和4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另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也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申请和经济补助的发放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2]24号)精神执行。
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同时可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社会保险除外)。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优先为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推荐两次就业岗位。
第九条 凡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两年内报考本区公务员、大专院校,或从事个体经营和自办企业的,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等部门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优先照顾;同时,享受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凡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500元奖励费。此项工作由区双退办负责组织,区劳动保障局具体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沪民安发[2003]3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区双退办联系区就业促进中心为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优先提供就业服务信息。
为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帮助退役士兵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区双退办给予接收单位退役士兵岗位培训一次性补贴每人2000元。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在退役后五年内,取得大专毕业文凭的,奖励学费3000元,取得本科毕业文凭的,奖励学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