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拟订的《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为认真做好我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安发〔2003〕1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双退”)安置工作由区双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成员由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双退办”),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条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采取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四条 非农业户口并且是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转业士官,除本人要求自谋职业外,给予一次性安排就业。
第五条 对符合进我区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双退办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配合接收安置,区公安分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积极探索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即安置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双退办审核同意并缴纳每一任务名额30000至50000元的有偿转移金后,可以免除当年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和退役士兵生活困难的补助等,资金由区财政专项管理,统一使用财政印制发票,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