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单病种给付(DRGs管理)51种疾病实行单病种给付(DRGs管理)和点数法管理,该项目在约定医疗机构治疗的,按额定费用85%标准给予补偿。胃镜、直肠(结肠)镜、钼靶等3项门诊检查在约定医疗机构检查的参照单病种给付,按收费标准85%给予补偿。
2、建立大病减贫补助
从当年统筹基金总额(含历年结余部分)中提取5%作为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享受住院或门诊大病统筹、社会医疗救助后,在合作医疗可报销范围内,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仍占家庭年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村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个百分点,提高补助的部份费用由区民政部门划转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当年度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结余部分,转回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三)完善合作医疗运行机制1、实行区管区办农民个人缴纳和区镇财政补助的资金纳入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不设立个人账户。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大病减贫补助由区合作医疗统一实施。2、委托社会管理合作医疗普通门(急)诊、大病门诊、住院和按病种给付(DRGs管理)项目委托第三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利用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效率。第三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按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实际补偿总额的5.5%左右提取,并随补偿总额的增加而递减,且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管理费由区财政单独预算拨付。3、建立风险基金为确保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按照当年统筹基金总额(含历年结余)的10%比例,设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周转困难,风险基金由区财政单独安排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批后使用。
4、严格基金管理
完善合作医疗基金会计管理、支付管理等相关制度,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管,严格使用合作医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强化对医疗提供方的医疗服务及费用的监管。5、实行即时结算
逐步推进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联网即时结算工作,合作医疗基金与医疗机构定期直接结算,提高合作医疗补偿的便捷性。
6、强化政府责任
区、镇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合作医疗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宣传发动、资金收缴等方面工作,提高合作医疗管理效能。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2009年闵行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费提取标准
2、关于促进本区农民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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