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名录,确保完整。高度重视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统计工作特别是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强化信息交互,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编委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单位名录信息,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个体户名录信息,确保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适时、完整、准确。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积极推进达到小型企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注册为法人企业。
(七)建立网络,提升素质。按照“统分结合”原则,既注重自身建设又加强统筹资源,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联动、部门协作互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在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充实必要的服务业统计人员,服务业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资格,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社区(村)和统计师事务所等统计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增强其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统计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八)依法统计,促进规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
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
统计法》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加强统计稽查和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财政部门要加强《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编制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提高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四、探索创新,进一步提升服务业统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