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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应急物资、技术和人员“三到位”。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有效科学应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公众疑虑,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各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履行职责、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从各个环节上确保食品安全。

  (一)强化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指挥调度、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公布食品安全权威信息。

  (二)明确监管职责。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监管空隙,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职能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1.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监管对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监管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工厂化生产豆芽、腌菜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含商场、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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